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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承包地需要遵循哪些法律程序?

发布时间:2026-01-22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承包土地的收回程序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流程进行,不同情形下的具体操作步骤存在差异。
农村承包土地的收回需遵循法定程序。
若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发包方应先书面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恢复耕种;催告期满未恢复的,发包方需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收回事宜,将决定书面通知承包方,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若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发包方在收回土地前,需核实其户口迁移证明及是否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确认符合收回条件后,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承包方,说明收回理由、依据及异议处理方式;承包方无异议的,双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如有异议,可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承包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先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事项在征收地公告至少30日,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多数成员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需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之后与承包方签订补偿协议,落实费用后依法申请征收土地并实施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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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收回程序若处理不当,易引发多种法律风险,以下为常见风险点及实例说明。
1、程序违法致收回行为无效的风险:发包方收回承包土地时未履行法定程序(如未公告、未召开村民会议等),承包方可主张该行为无效。例如,某村委会因承包方张某弃耕一年,未书面催告且未召开村民会议,直接收回其承包土地,张某起诉后,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收回行为无效,张某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
2、承包方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风险:承包方若未及时应对合法的收回程序,可能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依法注销。例如,李某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村委会按法定程序通知其收回承包土地,李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办理手续,村委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李某丧失经营权,无法主张返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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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征收土地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是承包土地收回程序的重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在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承包土地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上述程序:首先进行现状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征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其次通过公告保障承包方知情权,公告期不少于三十日;若多数承包方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政府需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只有完成这些法定步骤,收回程序才合法,否则可能因程序违法导致收回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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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承包土地的程序可能受特殊或例外情形影响,导致处理方式和结果发生变化。
1、承包方为特殊群体的情形:若承包方是残疾、孤寡老人等特殊群体,且承包土地是其主要生活来源,发包方收回土地时需格外谨慎。根据相关政策,应优先保障其基本生活,可调整收回方案(如提高补偿标准或提供生活保障措施),不能简单按常规程序收回,否则可能因违反社会保障原则被撤销收回决定。
2、承包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形:若拟收回的承包土地与其他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存在权属争议,发包方需暂停收回程序,待争议解决后再处理。例如,王某与赵某因承包土地界限争议未决,村委会启动收回程序,可能因权属不明无法推进;即使强行收回,也可能因争议方异议被法院判决中止执行。
3、承包土地上有未处理附着物或青苗的情形:若承包土地上有承包方种植的青苗或建设的附着物,发包方未与承包方就补偿达成协议即收回土地,易引发补偿纠纷。此时需优先处理补偿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青苗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标准,发包方需按标准足额支付后,方可继续收回程序,否则承包方可拒绝交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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